曾庆洪代表:建议提前部署自动驾驶汽车保险

2021-03-06 15:52:56

来源: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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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

来源:财新

设计自动驾驶专属保险障碍在于责任承担主体尚未明确,且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及运营数据共享不足

 

图/视觉中国

 

自动驾驶技术是当前汽车公司研发的重要方向,车辆向无人驾驶汽车发展过程中,汽车机器人将逐渐从人类手中接过控制权。图为2020年8月11日,郑州,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环线上,自动驾驶公交车。

【财新网】(记者 郑丽纯)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601238.SH/02238.HK)董事长曾庆洪在全国“两会”期间建议,保险行业应构建与自动驾驶技术相匹配的保险体系。

 

  自动驾驶技术是当前汽车公司研发的重要方向,车辆向无人驾驶汽车发展过程中,汽车机器人将逐渐从人类手中接过控制权。在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SAE)制定的标准中,L3级是分界点,特定场景内可由汽车完成驾驶,驾驶员可以随时接管。按照中国政府预定的时间表,2025年,L3级自动驾驶汽车将实现规模化应用。

 

  曾庆洪认为,现阶段自动驾驶技术尚不成熟,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较大,未来自动驾驶汽车上路后,情况会更加复杂,需要保险制度来分担或转移自动驾驶设计者和生产者的风险。

 

  当前关于汽车安全方面的保险产品,主要围绕驾驶人为责任主体设计。曾庆洪认为,业内应该提前探讨和部署设计自动驾驶汽车保险。

 

  2019年6月10日,长安汽车(000625.SZ)推出自动泊车使用责任险“放心泊”,降低消费者对新技术的担忧。该产品宣称是中国第一份面向消费者的自动驾驶保险,由长安汽车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作,长安汽车投保。若自动泊车产品产生事故,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曾庆洪称,当前针对自动驾驶领域的保险产品还是少数,且产品适用范围有限,只是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极小部分场景,不算是完全意义上的自动驾驶专属保险。

 

  自动驾驶技术需要覆盖很多场景,当前仍在不断扩展之中。曾庆洪认为,眼下设计自动驾驶专属保险有两大障碍,一是责任承担主体尚未明确;二是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及运营数据共享不足。

 

  曾庆洪认为,随着自动驾驶技术发展,驾驶义务和责任体系将从人类驾驶者转变为由系统提供商、汽车制造商等多个主体共同承担的架构。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主体尚未明确规定。由谁来购买相应的专属保险、自动驾驶汽车所有者能不能成为理赔受害人、保险费率如何厘定,都成为需要解答的问题。

 

  曾庆洪指出,自动驾驶汽车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作为独立主体承担责任,损害责任一般认为最终由汽车生产商、系统设计者和汽车使用者承担,但需要区分具体情形,以便在这些主体间进行责任分配。

 

  曾庆洪称,在L3级别以上的自动驾驶阶段,在使用者没有干扰的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应转移至软件供应商和汽车制造商。他建议工信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自动驾驶领域侵权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的研讨并尽快明确相关责任承担主体问题。

 

  此外,保险产品费率厘定和精准定价需要数据支持,现阶段自动驾驶测试及运营数据由政府及车企掌握,尚未有数据共享机制。

 

  曾庆洪建议由工信部肩头,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在一定范围内、有条件的共享路测及示范区应用的数据。比如事故数据、险情数据等。

 

责任编辑:安丽敏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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